央行银监会下发整顿“现金贷”业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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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中央银行、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了发展现金贷款业务的六项原则,清理整顿了网络小额信贷,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完善了p2p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管理,加强了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理。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省(区、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
近年来,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的“现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对满足部分群体的正常消费信贷需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收款、异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p2p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业拆借函》、《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依法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资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二)各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匹配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贷款情况和逾期处理信息应提前充分公开披露,以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和陷入债务陷阱。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等。应全面、持续地进行评估,认真确定借款人的适宜性、综合资本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使用限额和还款方式。不得向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
(4)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信用记录、长期贷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加强风险内部控制,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险控制模式,不得以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5)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或骚扰等手段收取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全面监管,开展网络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信贷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准设立的网络(互联网)小额信贷公司;暂停新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跨省(区、市)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批准的机构,应重新审核其业务资格。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情景和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减少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促贷”和“多渠道借款”。严禁发放“校园贷款”和“首付贷款”。禁止为股票、期货和其他投机业务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种本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贷款中通过信息中介整合资金。以信贷资产转移和资产证券化名义整合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合并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应进一步放松或变相放松小额贷款公司整合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在期限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监督实施。
网络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信贷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将制定并发布网络小额信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三是加大努力,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遵循《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贷款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投资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以“回报”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和自下而上承诺等变相信用增级服务,应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以“现金贷款”、“校园贷款”、“首付贷款”为基础销售的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的规范和整改,由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实施,当地整改办公室协调。
第四,继续推进和完善p2p对等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管理
(一)不得匹配或伪装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业务;严禁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2)不允许外包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
(3)不允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参与p2p对等贷款。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匹配业务。不得提供“首付”、房地产异地集资等贷款配套服务。不得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匹配业务。
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同业拆借“现金贷款”业务活动的通知》(银发[2017]19号《网上贷款整治工作办公室函》)的要求,清理整顿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款”业务。
5.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和平台,相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此机会逃避债务,不支持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收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是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标准化和整改工作的效果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下,明确各机构整改的主要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基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辖区内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全面清理整顿继续实施,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地区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制定应急计划,保持风险底线。
(二)各地要引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借多贷多。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义务,建立失信信息披露、联合处罚等制度,使失信者在一个地方失信,在所有地方受到限制。
(3)各地要开展风险预警教育,提高人们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4)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和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渠道的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活动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活动进行重罚,形成有效的冲击。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改。那些缺乏监督责任和不执行的人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6)各地要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银监会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上贷款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印章)(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印章)
2017年12月1日
标题:央行银监会下发整顿“现金贷”业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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