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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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次审查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审查稿》)第十一条规定,工商登记是自然人网上经营的一般规则,非工商登记除外,这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登记的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是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未经登记,可以作为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如经登记,可转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活动。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关于自然人是否应该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存在着争论。可以说,中国的电子商务是伴随着这场争论而成长起来的。
2008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网上商店实施了新规定,并发布了《关于实施〈北京市推进信息化和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规定“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这项规定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各方的激烈反应,许多专家批评说“中国的电子商务倒退了十年”。北京受到了这一规定的影响,新增网络运营商的数量急剧下降至零。2008年8月20日,《网络周刊》发表了封面文章《网店新规》,对新规进行了严厉批评。最后,网上购物的新规则不得不搁浅。
随后,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场参与者的协商,进行了自然人提供自己的实名认证后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易的系统设计。具体体现在第60号令(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中,即“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而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大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第二次审查草案中,自然人一般不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例外。中国电子商务的关键系统设计在一夜之间回到了十年前。
这可能会影响数千万人。他们主要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电子商务的大学生、毕业生、农村人口和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影响?东北女大学生杜婷婷就是一个例子。她主要依靠她每月收入在400元的母亲。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她希望从事电子商务,但在整个大学期间,她一直无法注册工商。因为工商登记有营业场所和其他门槛。直到大学毕业,杜婷婷才实现了工商注册的梦想。要求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等于是让近千万贫困人口杜理科婷婷退出电子商务。
新时期,我们倡导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共享经济。对于互联网来说,分享可以分为为了理解而分享和分享。当自然人利用互联网作为维持生活的资源时,门槛应降至零,以满足共同发展的要求和灵活就业的趋势。长期以来,在实体空,自然人做生意,并不强制改为个体工商户;然而,当一个自然人在网上做生意时,他必须超越工商登记的门槛,与个体工商家庭一样高。这不利于弱势群体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成果,也不利于底层民众实现他们美好生活的梦想。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简单地从法律本身来说,电子商务法应该与这一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标题:电子商务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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