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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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奖金征税的一般原则
对员工来说,奖金是他们就业收入的一部分。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0(1)(b)条,在新加坡境内或从新加坡产生或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个人就业收入均应纳税。
对雇主来说,奖金是公司支出。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1)条,任何人在任何时期从任何来源获得的应根据本法征税的收入,应在扣除该时期(完全和专门)符合条件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后征税。
([)。推送({ });什么是奖金
(a)合同奖金
根据服务合同条款或雇主采用的奖金计划支付的奖金,雇主不得擅自取消。如被取消,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奖金的一个例子是第13个月的工资和年薪补贴。合同奖金计划通常被雇主称为“延期奖金计划”或“保留奖金计划”。
(b)非合同奖金
在实际支付奖金之前,雇主可以随时取消奖金,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员工奖金的税收规定
对于非合同奖金,员工有权在支付奖金之日获得此类奖金。例如,雇主在2011年12月1日通知员工,他决定支付年度非合同奖金,直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2月1日)。当2012年2月1日支付奖金时,员工有权获得非合同奖金。那么员工应该在2013年纳税时申报每年的奖金收入。
对于合同奖金,员工有权在合同或奖金计划规定的年度领取此类奖金,通常是员工提供服务的年度,然后员工应申报该年度的奖金收入。然而,如果雇主支付奖金的责任取决于将来要满足的条件,雇员只有在条件满足时才有权领取奖金。例如,奖金计划规定,2011年12月31日结束的年度合同奖金将在年底后90天内支付。但是,如果员工在支付日期前提交辞呈,他将不会被解雇。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奖金。在满足以下条件之前,没有支付奖金的合同义务(员工在支付日期之前没有发出辞职通知)。因此,如果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他应该在2012纳税年度申报收入。
在一些合同中,雇员在符合规定条件之前与雇主签订合同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领取奖金,如诱导奖金。如果这些条件后来没有得到满足,雇员有义务根据合同全额或部分退还奖金。提前支付的有条件奖金应视为支付日员工的收入。如果员工随后退还全部或部分奖金,退还的金额将被视为退款年度的收入调整。例如,根据合同,雇主必须在2011年1月1日向员工支付诱导奖金,前提是如果员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离开公司,奖金将按比例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奖金被视为员工2011年的收入。如果员工在2012年返还50%的奖金,返还的金额将从其2012年的工作收入中扣除。
雇主的就业奖金被视为可扣除费用的税收准备金。
根据一般税收原则,费用只能在发生时(即支付费用的责任出现时)扣除。因此,只有当公司支付奖金的责任真正出现时(即成为公司的债务),公司才能将奖金转化为可扣除的费用。
([)。推送({ });实际上,根据一般会计原则,个人退休账户通常允许在公司财务账户中适当确定并用作费用的非合同奖金用作可扣除的税费。例如,截至2011年12月31日,非合同奖金在财务账户中作为费用确定和累计,但在年底后不久宣布和支付的奖金通常是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即2012财年)的可扣除费用。
待批准的非合同奖金只有在预计在财务账户应计后不久支付时,才是当年的可扣除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应付金额一般应在记录费用的会计年度的一年内支付。
不允许扣除或累积奖金
如果员工奖金的金额和/或时间不能正确确定,相关费用项目不得在当年扣除。这种情况的例子包括: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累积的非合同奖金的金额没有在该会计年度的一年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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