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3400G流量会被判刑?不信你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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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每个有智能手机的家庭
下行链路:网络游戏流量很大
横向审批:一揽子还不够
交通费用太高了吗?有些人有免费上网的错误想法。
8月1日下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25岁广东籍被告人林利用他人提供的徐州某通信公司员工账号进入公司网络后台,使用抓包软件擅自修改权限,并开通了一个免费的流量套餐供个人使用的案件。在过去的两年里,他贪污了3416.52克交通,价值超过17万元。
3400克!当然,这个男孩没有吃他自己的食物。他从网上买了四张江苏手机卡,并把其中两张给了他的女朋友和哥哥使用。林还告诉他们,这张卡只用于上网,最好不要打电话。然而,它最终被通信公司发现,并立即向警方报告。
事发后,林主动赔偿通信公司损失,法院根据林的行为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休会期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位年轻人也非常坦率。他告诉记者,2014年初,他在网上发现了一个技术帖子,揭露了一家通信公司的系统漏洞。出于好奇,我找到了朱,他曾经是一家通信公司的代理人,对方提供了一个账号密码(徐州一家通信公司的代理人的职务号码)。通过这个账号密码,林登录到了通信公司的后台,修改了他的权限,给了他四张手机卡一个月300克的免费通话套餐。
“那时,我毕业了,刚刚进入社会。我的法律意识薄弱,变得贪婪。现在我非常后悔。”林说。
庭审结束时,该案审判长、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天表示,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利用互联网和电信等信息技术实施犯罪。
盗窃的主要对象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但也有许多现实中的无形物品,如电、煤气、天然气、网络账户、电信号码等。,具有财产性质,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物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这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利用其掌握的网络技术登录一家通信公司的网站,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了相关电信码的业务资费标准,从而获得免费使用的资格。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完全符合盗窃和秘密窃取财产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如果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两种犯罪,哪一种犯罪应重新定罪。但是,被告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法定刑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更重,因此被告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鉴于这种情况,吃瓜的人似乎对通信公司更加愤慨。
智湖网友1: 3400的流量计算为17万。你为什么不在没有交通的情况下缴税?:
智虎网友2:经营者内部漏洞长期存在,犯罪成本过低,利润过高。这不就是经营者故意吸引有吸引力的犯罪吗?
回应曝光通信公司技术职务雷锋。(公开号码:雷锋。发现早在2014年,该漏洞平台的黑云就有一篇技术帖子,揭露了中国联通的一个漏洞刷流量。但是到目前为止,通信公司还没有修复潜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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