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再出新规 确立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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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恩斯互动娱乐6月30日消息(记者刘胜军)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定义,确立了先审核、后播出、审核到位的审核原则,明确提出了“同性恋”、“婚外情”、“真人秀包装明星子女”等禁止播出的内容。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计通则》是在《网络戏剧、缩微胶片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计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文件,主要用于进一步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计工作。
直播
明确网络视听节目的定义、审核原则和禁止内容
总则分为六章,即总则、审计原则、指导要求、审计准则、处罚和补充规定。
《通则》指出,“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网络电视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动画片、纪录片、文学、娱乐、科技、金融、体育、教育等专业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其他原创网络视听节目。所有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就审计原则而言,《一般原则》确立了两项原则:首先是审计,然后是广播和就地审计。内容的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具体可分为情节、画面、线条、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就节目内容审核标准而言,《通则》列出了8个完全禁止的项目和10个需要删减和删除的项目。其中,禁止制作和播放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社会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要剪切、删除和广播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类。首先,它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如贬损、恶搞英雄形象,缺乏促进奢侈生活的基本现实生活基础。
第二,渲染恐怖暴力可能诱发犯罪的内容,如详细展示暴力、残忍的犯罪过程,揭露侦查手段,发现细节,展示离奇、怪诞的刑事案件等。
三是淫秽、色情、低俗的内容,如展示卖淫、嫖娼、同性恋、乱伦等不正常的性关系,宣扬不健康的“一夜情”等婚恋观和状态等。
第四,侮辱或诽谤他人,包括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和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和名誉,如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以及过分恶搞名人。
在处罚标准方面,《通则》规定,对违反《通则》规定的单位,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全行业和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明确节目的“正确定位”,对选秀和真人秀节目提出具体要求
《通则》规定,专业网络视听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通则》明确提出,对于选秀节目,要“坚决反对漫天要价、游戏无聊、盛宴奢华等不良风气。”、以及主持人、嘉宾、评委和参与选秀节目的选手都应该被筛选和检查。“不应挑选有丑闻、吸毒、卖淫和其他非法和犯罪行为的人,而应仔细挑选有争议或被边缘化观点的人。”
对于真人秀,《一般原则》规定,“真人秀应当减少未成年人的参与,减少明星参与者的数量,增加普通人的参与比例。不允许用真人秀来炒作和包装明星儿童。”
以下是《一般原则》的原文: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产业健康发展,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戏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动画片和纪录片;
(二)文学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网络视听节目;
(三)互联网上的其他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审计原则
第四条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查,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相关单位在播放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放的视听节目作品以及为宣传和介绍作品而制作的图形、视频内容的审查。具体的审计要素包括:
(1)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审查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审判后广播的原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内容预播审核制度、审核意见保留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审核人员和相应的审核设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放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必须经审核员审核。
(二)审计到位的原则
1.审核员应完整地审核所有内容,包括项目的开始和结束,不得快进或遗漏。每一部网络电视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动画片和纪录片都应由不少于三名审核员进行审核,每一期(篇)专业网络视听节目都应由不少于两名审核员进行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审核员应接受项目内容审核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从事项目内容审核。
第三章指导要求
第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坚持“两个一”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现中国文化精神、体现中国人民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1)坚持以人为本的创作取向,以人为本,展现挣扎的人生,描绘最美的人,反映人民的心声,表达对人民的感情,表达对人民的感情,以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颂祖国,歌颂英雄,歌颂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民族、民族、文化观;
(3)坚持现实主题,贴近现实,贴近生活,密切联系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4)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国儿童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述了仁、以人为本、诚信、正义、和谐与和谐、追求大同的核心理念;
(5)宣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继续弘扬自强不息、尊重行业、扶贫济困、勇敢孝顺、关爱亲人的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6)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华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和艺术上获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努力提高质量,提高原创能力,努力传播思想深刻、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在情节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主持正义,传播真、善、美,鞭挞伪、恨、丑,体现积善、成德、智的道德取向。
第四章程序内容审计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禁止制作和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煽动反抗或者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诽谤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谐,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团结,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其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传播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网络视听节目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情节的,应当切断、删除和播放;如果问题严重,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
1.损害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原则和政策;
2.贬损、恶搞和损害革命领袖和英雄的形象和声誉;
3.损害特定职业和群体的公众形象,如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司法人员以及社会组织和群体;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夸大社会问题,过度表达和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在促进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6.以消极作用为主要表现对象,或者宣扬和赞扬反动、落后、邪恶和非法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人物的积极方面;
7.促进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的对外军事征服;
8.宣传台词、标题、图片等。带有殖民地色彩;
9.脱离国情,缺乏现实生活的基础,提倡奢侈生活等。
(二)有损国家统一的:
1.包含情节、线条、标题、人物、图片、音效等。伤害了国民感情;
2.夸大甚至诋毁独特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3.展示民族战争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历史事件;
4.历史上民族之间的征用被表述为国家之间的战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
1.促进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适当地比较不同宗教和教派的优缺点可能会导致宗教和教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3.过度展示和宣传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
4.歪曲、诽谤或者歧视宗教思想、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关于宗教内容的玩笑和戏弄。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
1.宣扬封建迷信,如灵魂附体、转世和巫术;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和谋杀,展示邪恶势力的疯狂;
2.详细展示暴力、残忍的犯罪过程和身心虐待;
3.揭露侦查手段和侦查细节可以诱导犯罪分子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行为怪异的刑事案件;
5.对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的价值判断是模糊的,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显示过度恐惧、身体疼痛和歇斯底里的图片、线条、音乐和音效,造成强烈的感官和精神刺激,并造成身体和精神不适;
8.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报复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趣味:
1 .具体表现卖淫、嫖娼、通奸、强奸、手淫等情节;
2.展示不正常的性关系和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和性暴力;
3.展示和宣传对婚姻和爱情的不健康看法,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4.床戏、亲吻、爱抚、淋浴以及类似的间接表达或暗示,这些与性行为有关,能给人长时间或更长时间的感官刺激;
5.带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图片、线条、音乐和音效;
6.展示男性和女性器官,或仅用四肢遮盖,或用小遮盖物遮盖人体等隐蔽部位,过度暴露于衣物;
7.包含与性相关的图片、线条、音乐、音效等。未成年人不应该接受的;
8.使用粗俗的语言等。
9.以成人电影、色情电影、三流电影、偷拍、裸照、露点照和各种挑逗性的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的标题、分类或推广。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 .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和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贬低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8)歪曲和贬低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聚焦于民族无知或社会落后;
2.违背基本历史事实,对已确定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反其道而行之”,对仍有争议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作的精神实质;
4.违反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其他国家的文明和习俗等。;
5.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被过度娱乐和渲染。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恶搞描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景;
2.展示打斗、羞辱他人、咒骂等。以积极和有利的语气或者通过引入模仿;
3.展示未成年人的早恋、吸烟饮酒、打架斗殴、吸毒等不良行为;
4.吸烟场所和吸烟场所违反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5.人物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6.展示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形象以及卡通人物性行为的动画;
7.包含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专项工作内部制度和程序的;
2.可能引起国际争端或产生不利的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和误用特定标志、呼号、称谓和术语的;
4.在节目中植入产品和服务信息违反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和食用国家保护动物;
6.侵犯个人隐私;
7.通过剽窃、剽窃或未经授权翻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程序;
8.从事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参与的节目;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专业网络视听节目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审美取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坚决抵制不辨是非、不辨善恶、以丑为美、颠倒黑白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派、嘲笑崇高、否定英国模式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盗窃、潜规则、圈山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和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坚决抛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的娱乐和不羁的垃圾;坚决抵制庸俗、庸俗和媚俗的味道;坚决反对漫天要价、无聊游戏、奢侈盛宴等不健康行为。
(二)不得宣扬家庭、婚姻、金钱的不良观念。在涉及现实生活叙事和调解的节目中,我们应该坚持真实性原则。我们不应该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人为地设置虚假和离奇的故事情节,摆出预先设计好的对话,制造虚假故事和虚假新闻,愚弄观众。
(三)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和检查,不选择有丑闻、劣迹、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而是认真选择有争议或有边缘化观点的人。节目中人物的语言、行为、服装、服饰、发型和台风都应该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4)节目主持人要正确引导嘉宾、评委、选手等的言行。,防止语言和行为中的粗俗,并及时驳斥错误的观点和言论。主人不允许相互挖苦、奉承或调情。嘉宾和评委应加强评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避免夸大和作秀、相互恶搞和不文明的举止,不能以主持人自居,刻意制造噱头和趣味点,使节目成为明星自我宣传的舞台。玩家不允许为了吸引注意力而做耸人听闻的表演,夸大或夸大悲伤的情绪。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的参与,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六)真人秀应减少明星参与人数,增加普通人的参与比例,让大众成为节目的主角。偶像崇拜是不允许追求利润和媚俗的,也禁止向明星炫耀他们的财富和享受自己,并大肆宣传支付节目的费用。不要用真人秀炒作来包装明星儿童。
第十条专业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讨论和评论传闻信息的话题;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
(三)讨论和评论容易引起争议的负面话题;
(4)主题是宣传明星,炫耀财富,享受生活;
(5)主要内容是对八卦丑闻的隐私不端行为进行推测;
(6)展示危险性高、诡计多端、容易被青少年模仿的游戏物品;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爱情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当场拉票,质疑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八)约谈家庭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和参与家庭纠纷和现场调解的未成年人;
(九)为吸引注意力,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恶行为和丑恶现象,或进行虚假展示,故意激化矛盾,突出和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试验”和“检验”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
(十)故意刺激和尴尬客人来娱乐观众;
(十一)讽刺他人、吹捧对方或者低俗变装;
(十二)使用低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的音效;
(十三)采访和讨论性和性生活的细节;
(十四)展示涉及群众的各种美容变性的细节;
(十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十一条认真对待程序的细节,涉及以下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检查:
(一)涉及革命先驱和其他重要人物、少数民族语言、特定符号和标志的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显示人民军队、武警、国家安全、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和团体;
(3)服装、布景道具等。涉及特定的历史时期和职业群体。
第十二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网络视听节目的中文字幕应当是规范的汉字,但题写的标题和相关文字除外。歌词、外语标题、歌词、有特定含义和标志的词应加中文字幕;
(二)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台词、字幕等语言应当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尊重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的写作方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短语和习语,不得滥用同音词、乱造词义、曲解内涵、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发音错误。词语和句子应坚持正确的方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粗俗、庸俗和媚俗的味道,禁止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和辱骂等极端词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中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等节目参与者的及时引导,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防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在网上播出。
第十三条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以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专题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全行业和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通则自协会公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会员受本通则约束。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通过的《网络戏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同时废止。
标题: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再出新规 确立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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