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支付许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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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新加坡开展支付服务,公司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以下是您的支付许可相关信息的摘要。
新加坡的《支付服务法》规定了对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和监督以及对支付系统的监督。除了第111条、第113条和第114条涉及对一些法律和法规的相关修正外,《支付服务法》已于2020年1月28日全面实施。
属于支付服务类别的服务
([)。推送({ });从服务目的来看,以下服务可视为支付服务:
发行账户服务:发行支付账户的服务或与操作支付账户所需的操作相关的服务。这可能包括电子钱包或非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国内转账服务:在新加坡提供资金转账服务的服务。这可能包括支付亭或支付网关服务。
跨境转账服务:为新加坡境内资金的汇入和汇出提供的服务。
商户获取服务:服务提供商接受并处理商户支付交易。这可能包括操作在线支付网关或提供销售点终端。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允许在新加坡发行电子货币的服务。用户可以向商家付款或向其他个人转移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存储在电子钱包中的钱。
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提供购买或销售数字支付令牌(如加密货币)的服务,或提供在新加坡交换此类数字支付令牌的平台。
外币兑换服务:在新加坡提供外币现金买卖服务。这将包括从实物货币兑换中获利的货币兑换商。
不属于支付服务范围的服务
一些支付服务已经从PSA的监管框架中删除。在公共服务协定下,这种被排除的服务的几个例子是:
专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电子货币,如预付卡、购买有限商品和/或服务或特殊忠诚度计划;
用于有限目的的虚拟货币,如游戏中的资产或非货币消费者忠诚度积分
《支付服务法》下港务集团的履行义务
如果您的企业提供一项或多项属于公共服务承诺计划范围的支付服务,您必须申请以下许可证之一:
货币兑换许可
持有货币兑换许可证的企业只能提供货币兑换服务。
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
凡提供低于规定限额支付服务的企业,必须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指定限额是指一年内接受、处理或执行的月平均值:
任何支付服务的支付交易最高可达300万新西兰元。
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服务,最高金额为600万新西兰元
这些许可证不适用于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即提供存储电子货币的支付账户的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相反,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在一年中每天平均发行500万新西兰元的电子货币,他们将需要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
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向主要支付机构申请许可:
提供上述7项支付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但电子货币开户服务或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一年内,该业务一个月内所有支付交易的平均总值超过规定限额:
300万美元的支付服务
两项或两项以上600万新元的支付服务
如果企业提供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并且超过规定的限额,即超过一年的平均每日电子货币波动高达500万新西兰元,则必须申请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推送({ });持有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将受到更全面的监管。从主要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保证一定的安全,以履行其对用户的义务。
申请支付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所有支付服务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其“适当和适当标准文件指南”,申请人是适当和适当的人;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发许可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所有信息必须附在申请表上,并且必须支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
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和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标准付款人许可证或主要付款人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
是一家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注册)
在新加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注册办事处
申请人必须至少有一名执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属于新加坡管理当局允许的某一类别。
获得许可证后,申请人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书面通知中规定的财务和运营要求。
货币兑换许可
申请货币兑换许可证的人必须在新加坡有一个永久的营业地或注册办事处。
支付服务许可范围的限制
所有被许可人,无论他们提供何种支付服务,都不得向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人提供任何信贷安排,即在需要时提供贷款资金(这并不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贷款金额)。
如果被许可方不遵守禁令,他们将承担责任并被罚款100,000新西兰元或250,000新西兰元。如果违规行为继续下去,每天将被罚款10000新西兰元或25000新西兰元。
根据所提供的支付服务,被许可人可能必须遵守其他义务。其中一些列如下:
提供开户服务的被许可人
持有电子钱包等账户发放的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用户是新加坡居民,不得协助用户从账户中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转换为新加坡货币。他们也不应该达成任何可能实现这一点的协议或安排。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不遵守上述禁令,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250,000新西兰元;如果罪行继续,定罪后将被处以每天25 000新西兰元的罚款。
然而,如果用户终止账户,该服务可以允许用户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转换成新加坡货币。
此外,提供开户服务的主要支付机构的被许可人必须:
限制用户在任何时候持有超过5000新西兰元的电子钱包
禁止用户在一年内将超过30,000新西兰元的资金转入其以前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持牌人
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被许可人不得:
向客户提供贷款
使用任何客户的钱或从任何客户的钱中获得的利息来资助任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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