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在新加坡履行职责受到法律监督,必须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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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遍看法相反,公司的管理并不完全归功于首席执行官。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57A条,公司的管理属于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通常是董事会的一部分)。因此,新加坡公司的所有董事都需要明确界定他们作为董事的职责。
尽管日常管理可以委托给公司高管,但董事仍必须依法做出商业决策。否则,他们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或在民事诉讼中被公司开除。
([)。推送({ });董事的法定职责
披露交易利益的义务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56条,对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感兴趣的董事通常需要在董事会上披露信息。如果“董事的利益仅包括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和“如果董事的利益可被适当地视为非物质利益”,则无需披露。
当董事被发现感兴趣时,也有例外。这些可以在《公司法》第156(3)条中找到。
除了披露其在与公司打交道的实体中的利益的性质和程度,董事还必须披露因其持有任何职位或拥有任何财产而可能产生的与董事职责冲突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董事不披露,他们可能被罚款不超过5000新西兰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
诚实和合理勤勉地行动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董事“有义务在履行其职责时诚实行事并行使合理的谨慎。”
具体而言,董事“不得利用担任公司董事或代理人所获得的任何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发现违反规定,董事应对公司获得的任何利润和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董事的普通法职责
普通法义务包括过去案件中承认的义务。普通法的职责不可避免地与法定职责重叠,因为法规是普通法职责的一种编纂形式。这一编纂不排除普通法义务。
为公司利益真诚行使权力的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信托责任,因此他们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董事需要履行受托人的相关职责。
受托人通常受以下职责的约束: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受托人自身的利益不能与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
避免未授权利润的责任。例如,如果一名公司董事为自己篡夺了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他可能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例如,没有公司的知情同意,董事就不能篡夺他作为董事所遇到的商业机会。
技能、护理和勤奋职责
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可能导致董事因疏忽而被起诉。
这些是与董事相关的一些主要职责。进一步的分析将包括审查案件,以确定它是否能构成公司的利益等。
董事的其他职责
除了职责的一般定义之外,对于董事不能做的事情还有更具体的限制或“消极责任”。例如,《公司法》第162条涉及向董事提供贷款。默认的立场是公司不能向董事提供贷款。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贷款,如果贷款违反规定,授权交易的董事将负责赔偿公司的任何损失。他们也将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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