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意 无人机将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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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 report]12月14日,民航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征求对民用航空空飞行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进行无人机飞行作业的运营商将实行分类管理,对民航空运营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无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商和无人机运营商无需获得许可和执照。
本条例所称民用无人飞行器(以下简称无人飞行器),是指从事民用aviation/きだよきだよよきだよきだだよきだよ飞行,不由空中飞行员操作,拥有自己的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行器。
《条例》对民用无人机的一般要求如下: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时,应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空域名管理、飞行作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无人机进行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活动。
管理原则是:对从事无人机飞行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空民用航空安全或者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证。其他无人机运营商和无人机运营商不需要获得许可和执照。
条例规定,获得无人机作业许可证的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实施作业所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和系统符合相关使用要求,并通过产品认证;(三)通过国务院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资格考试;(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无人机的运行要求,该规定明确规定,在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时,应按照空民航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启电子拦截功能,连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畅通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段内飞行。
标题: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意 无人机将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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