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所得税法:就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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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该法第10(1)(b)节,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产生或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个人就业收入都应纳税。
就业收入包括什么?
“任何就业的收入或利润”的定义不仅指工资和薪金。
除非根据所得税法给予特别豁免或给予行政豁免,否则支付或给予雇员的所有收入或利润(包括实物福利),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都应纳税。行政救济的细节将在下一期文章中发表。
([)。推送({ });在新加坡应纳税的就业收入或利润不必由雇主以合同的形式提供,也不必在纳税前由雇主支付。
此外,对于在新加坡应纳税的就业收入或利润,它们必须是指雇员凭借其职位提供的服务,并且必须是对过去、现在或未来服务的报酬(见霍赫斯特拉塞尔诉梅斯(1960) 38 TC 673)。然而,在ABB诉CIT [2010] SGHC 46案中,Chao JA认为,“服务报酬”测试不是唯一适用的测试。
下表涵盖了就业收入的具体内容:
就业收入不包括什么?
根据判例法,某些与就业有关的付款不被视为收入,也不征税。
1.诱导性支付,即在“彻底”的基础上进行的支付,而不是为了提供服务或支付。例如,跳槽的签约费
2.雇主在辞职时支付的限制性合同意味着给你一笔钱让你放弃一些权利。
3.离职补偿,即终止收入来源。
当地就业收入的税收待遇
在新加坡就业的收入来自新加坡,必须在新加坡纳税。
在新加坡就业所得的收入构成当地来源的收入,根据《所得税法》第12 (4)条,无论此类收入是否在新加坡获得,都应纳税。这与以下情况无关:(一)劳动合同是在哪里签订的;(二)收入支付或接收地;(iii)谁是雇主;(4)用人单位的所在地。
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海外就业收入
在国外履行职责被认为是新加坡就业的延伸,如果这是新加坡工作的延伸。由此产生的收入也将被视为新加坡应纳税的当地收入。
在新加坡境外独立行使的就业所得构成外国来源的所得,只有在进口到新加坡时才在新加坡征税。然而,根据税法第13(7A)节,此类收入在新加坡免税。
附表:本地就业收入与海外就业收入
新加坡非新加坡税收入的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第13(6)条,在新加坡工作60天或更短时间的非新加坡纳税居民的就业所得应免税。然而,这一豁免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共演艺人员的某些收入(第13(7)条)。
标题:新加坡所得税法:就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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