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哈尔滨:出租车转让经营权无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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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12项地方性法规。 编辑后,多个行政审批的一些事项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 其中饲养导盲犬等大型犬需要障碍说明书,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的复印件。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动车轮渡轮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编纂了中止公共汽车公司运营必须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条款,规定中止公共汽车公司运营的,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由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根据城市建设工程、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航线、车站、码头的,建设部门或者主办部门必须在5天前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必须在3天前向社会公布,设置临时网站、站牌。
另外,《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渡轮的人的范围,今后重度肢体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待遇。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可以半价乘坐市区巴士、电车、渡轮。
《哈尔滨市养狗管理条例》取消了“需要盲导、扶助等养大型犬”的审查,以登记形式代替审查,养狗登记时需要盲导、扶助等养大型犬的,在提交养狗人身份证、不动产说明、狗免疫说明的基础上,
在《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编纂前,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利人和聘用人必须改变其聘用性质,经哈市计划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修订后,该规定应予删除,要求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利人和采用人按照建筑的采用性质采用,违反规定的,哈市计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纠正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编纂后,取消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等硬性的事先批准手续,表示有关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必须征求市计划部门的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编辑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与受让人共同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后转让。 《条例》修订后,受让人规定在得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车经营许可后可以进行转让。
此外,《条例》将多个“申报”条款变更为事后告知,例如公共汽车公司购买清洁能源车辆,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的更新改造申报等,全部事后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删除了以往的“基本符合地名命名的可以进行地名有偿命名”的条款,规定了地名的命名、名称变更、废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废名。 确定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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