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男子将车辆抵押给典当行 未经车主同意车被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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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但最近东莞的典型行为被判定为吃败诉,不得拍卖当铺的车辆。 因为当铺的车辆还没有实际交货。 5月20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对外通报第一批抵押物是动产,实现了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年,业主周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名下的汽车作为当铺,典型地交给了东莞的一家银行。 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汽车质押典型合同》,典型金额为19万元,典型期限为年7月24日至年8月23日。 双方约定当铺车辆在当铺归档,合同落款日期为年7月24日。
签订合同两天后,双方前往东莞市车管所对案件涉及的车辆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之后,双方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发生争议,典型银行以周某未返还典金19万元和相关利息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手续,要求拍卖该车辆,优先全额补偿该车辆的拍卖金。
根据典型的行,合同签订当天,周某已经收到典当和“当票”,同时将车辆实际交付给申请人保管,双方没有办理书面交付手续,但典型的合同中周某需要办理汽车手续,提交给包括车辆和证明书在内的行。 典型的行为是,典型的到期后,周某没有继续或成为赎金,期间周某也没有支付典型的金额和部分利息。 这家当铺对周某名下的车辆享有当铺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主方案涉车辆被强行开到典型的行
关于典型行,周某在审判期间答辩,《汽车质押典型合同》实际上是于年7月23日签订的,典型行当天以现金形式支付6万余元,用银行汇款方法支付12万元,共计支付18万余元。 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70厘米,然后周某按每月70厘米的标准向某典型行支付利息,年9月返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周还声称,双方签订了典型合同,办理当铺登记手续后,没有把案件涉及的车辆交给典型行保管,而是把一套车辆钥匙交给了典型行。 周氏说,去年9月左右,典型的行动者强制行驶与事件有关的车辆时,当场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也制作了记录,提供了事件时的相关录像,但没有立案搜查。 周氏后来还说,要求与典型行的信息表现如何解决,支持车辆的开封,但典型行到去年3月为止没有合作解决,收到了本案的相关诉讼资料。
综合双方意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典型行为在本案中申请确认的担保物权是动产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典型行为与周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合同》,对案件相关车辆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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