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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中国首个自动驾驶新规:上路测试要配备司机

来源:联合早报中文网作者:邵湖心更新时间:2020-09-22 12:3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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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说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北京市自驾车辆路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驾车辆路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自驾和责任主体,并对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和测试主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试验车辆应购买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试验事故赔偿担保,并提交试验主体赔偿能力自审证明。

试验车辆试验车辆应配备一名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且无驾驶或酒后驾驶经验的试验驾驶员。试验驾驶员应能够随时接管试验车辆。

以下为《北京市自驾车辆路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北京市自驾车辆路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自驾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行业科技创新水平,规范自驾车道路试验,根据《北京市加快自驾车道路试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下简称试验主体),开展与自主驾驶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北京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联合工作组负责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成立北京市自动驾驶考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小组作为北京市自主驾驶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自主驾驶道路考试的具体实施,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考试科目的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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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联合工作组应当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试主体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合工作组授权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自驾车辆检测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受理自驾车辆检测申请、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检测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测试应用条件

第七条为测试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对象应申请道路测试。

第八条考试科目要求:

(1)应提供自动驾驶试验车辆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或发动机号)、车辆颜色等。

(2)应提供自动驾驶系统的介绍和操作说明,包括自动驾驶通信系统(包括双向通信系统,支持测试车辆与测试对象数据中心之间的双向通信)、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车辆监控系统等。

(3)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的安装证书。

(四)承诺安装监管装置,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五)购买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试验事故赔偿担保,并提交受试者赔偿能力自我证明。

第九条申请自驾道路试验的自驾车辆(以下简称试验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安装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第十条车辆测试要求:

(一)试验车辆是指未经道路试验登记的机动车;

(2)试验车辆应具有常规机动车的驾驶功能,以便在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发出警告提醒时,试验驾驶员可以通过物理手段快速接管车辆;

(3)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和自动驾驶功能;

(四)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必须在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地进行测试,且不少于规定的里程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场景,具备实际道路测试能力;

(5)试验车辆应配备视觉提醒装置,试验驾驶员应能通过视觉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状态;

(6)自动驾驶系统应具有安全警告和提醒功能,当试验车辆遇到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提醒试验驾驶员接管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警告提醒后,试驾者不能接管车辆进行物理驾驶,试驾车辆应具备紧急制动功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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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验车辆应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试驾要求:

(一)测试对象应与测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驾驾驶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酒后驾驶、吸毒驾驶经历。精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交通安全心理学等安全驾驶知识;并充分了解自动驾驶系统技术体系、自动驾驶测试车结构和自动驾驶测试系统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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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对象应提供测试驾驶员自动驾驶培训证书。培训证明材料应包括试驾人员在危险现场条件下接管试驾车辆,试驾人员操作自动驾驶系统时间超过50小时的试驾证明(包括指定自动驾驶试驾现场的试驾材料时间超过40小时);

(4)试驾人员应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时实时监控其运行状态,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发出警告时,应立即接管并控制试驾车辆。如果试验驾驶员不能接管车辆进行实际驾驶,试验驾驶员应立即启动紧急制动功能。

第四章测试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考试科目申请自动驾驶考试资格的流程:

(a)受试者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授权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

(2)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确认测试对象提供的自动驾驶测试车及相关功能与材料描述一致;

(3)现场考核合格的受试者在专家组评估前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理装置,并进入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理平台,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监理装置安装证书;

(4)第三方授权机构应每月定期组织通过现场考试的测试对象进行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根据测试对象的申请材料、现场考试材料和现场演示,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组成员应为自动驾驶仪测试专家委员会成员。

(5)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的受试者应根据专家意见获得联席会议工作组出具的考试意见和自动驾驶考试成绩。

(六)受试者持有检验意见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临时行驶证办理要求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行驶证。

第十三条受试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1)自动驾驶仪测试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2)自动驾驶仪测试服务申请(见附件2);

(3)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

(4)自动驾驶测试车基本情况说明;

(5)自动驾驶系统介绍及操作说明;

(6)在自动驾驶考试车辆上安装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的介绍和操作说明;

(七)《自动驾驶系统测试情景响应说明》(见附件3);

(八)指定封闭测试场根据相关要求出具的测试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指定自动驾驶测试现场下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情况;

(9)检验驾驶员有效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书;

(十)试验期内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保函;

(十一)试驾驾驶员在试驾期间对试驾车辆的运行发生事故,自愿承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置事故的责任。当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试验主体自愿承担试验驾驶员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12)《受试者补偿能力自我认证》(见附件4);

(十三)受试者承诺安装监督装置并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督。监控装置是指具有监控车辆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的设备。并且具有将相关数据实时返回给第三方授权机构监管平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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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受试者一次申请测试的车辆不得超过五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试者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申请车辆登记变更,并提交《受试者试验变更信息表》(见附件7),经第三方授权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试验:

(一)改变车身颜色;

(二)变更考试驾驶员信息。

第十六条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发生重大升级、重大变更或车辆变更时,测试对象应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测试,通知第三方授权机构,交回相关临时车辆牌照,并重新提交自动驾驶测试申请。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检测车辆应当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监督。监控装置应具有监控车辆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和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有将相关监管数据实时传回第三方授权机构的功能。

第十九条测试车辆应当符合临时驾驶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受试者应在测试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测试计划(见附件8)。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测试对象更改测试计划或终止测试。

第二十一条受试者在收到第三方授权机构的终止试验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终止试验。

第二十二条自动驾驶考试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对象、测试驾驶员和随行测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在试验车辆的试验过程中,通过审核的试验驾驶员应坐在驾驶座上;

(3)试驾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受试者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志;

(5)受试者应按实施细则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告《试验计划》,并随车携带。试验期间,应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进行试验,试验不得超出区域和时间段进行;

(六)受试者必须保证监管装置的正常运行。在试验车辆行驶期间,如果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第三方授权机构通知监控装置出现异常,相关试验车辆在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前不得继续行驶;

(七)不得带与考试无关的人员;

(八)制动试验不得在道路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受试者应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上月《自动驾驶仪测试脱离自动驾驶仪功能报告》(见附件5)。如果脱离自动驾驶,应提交脱离自动驾驶事件前30秒由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自动驾驶记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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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当立即停止测试,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试驾车辆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应认定试驾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试驾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受试者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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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应当在自动驾驶考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报第三方授权机构。试验对象应在自动驾驶仪试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十个自然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自动驾驶仪试验车辆交通事故报告》(见附件6)。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受试者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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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应当能够在整个过程中实时记录传感相关数据。记录的数据应包括周围环境信息、车辆运行信息、车辆运行信息等。数据记录装置可以记录从事件发生前至少60秒到车辆测试碰撞、失控和自动驾驶时的停车期间的相关数据。测试对象应提供相应的工具和措施,以确保第三方授权机构能够随时访问和回放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操作数据应至少保存三年,以供第三方授权机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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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受试者提交完成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明,并可再次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复试。

第二十八条自驾试验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三方授权机构可以暂停受试者事故车辆的试验资格,受试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相关试验车辆的临时牌照。在试验对象从第三方授权机构获得试验资格之前,不得进行道路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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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如果试验车辆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重大事故,第三方授权机构应暂停受试车辆的试验资格,受试者应认真整改并重新申请评估。

第六章违章作业的责任

第三十条受试者有违规操作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取消受试者申报的所有试验车辆的试验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受试者名单。同时,第三方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会接受其提交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试者提交虚假材料或数据,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立即取消受试者的测试资格,不再接受受试者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主驾驶道路试验(简称道路试验)的相关定义:

(1)自动驾驶路试是指受试者获得北京市自动驾驶路试资格后,为测试自动驾驶系统而进行的科学实验。

(二)自动驾驶车辆是指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3)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在不测试驾驶员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的实际驾驶操作的情况下,对车辆的驾驶任务进行指导和决策,并使车辆安全驾驶而不是测试驾驶员的控制行为的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驾驶功能、自动换挡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控周围环境功能、自动换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络化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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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动驾驶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机动车仅包括以下非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辅助自动化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辅助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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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驾驶员是坐在自动驾驶试验车辆驾驶员座位上的人。

(6)测试相关人员是指驾驶自驾测试车时,坐在驾驶座以外的座位上,执行自驾路试计划的人员。

(七)物理驾驶模式是指在驾驶功能不是自动的情况下,通过物理手段测试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模式。

(八)从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退出自动驾驶模式。

(9)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是指安装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的记录装置,能够实时连续记录整个过程中的传感相关数据。

(10)周边环境信息是指周边道路、交通参与者、天气状况等数据。由传感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照相机等)收集。)安装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

(十一)车辆运行信息是指自动驾驶考试车辆的位置数据、车辆总线数据、v2x通信数据和其他控制执行系统数据。

(十二)车辆运行信息是指测试驾驶员的运行状态、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数据和远程操作指令数据等。

(13)监控装置是指具有监控车辆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的设备。并且具有将相关数据实时返回给第三方授权机构监管平台的功能。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北京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联合工作组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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